政策法规
· 上海市商业连锁企业若干规定
商业连锁企业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从事同类商品的若干门店在其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实行统一供货的经营组织。连锁企业的组成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门店组成。连锁经营形式连锁企业的经营形式可以分为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直营连锁是指总部对其全资开设或者控股开设的连锁门店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经营形式。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授予加盟门店使用其拥有的商号、商标和经营技术以及销售其开发商品的特许权,加盟门店支付特许费的经营形式。自由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店合作,并在总部的指导下集...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35
· 我国将加重产销有毒食品刑罚
食品犯罪的刑罚将加重。全国人大常委最近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由1个月提高到6个月。草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34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善处置;建设高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的可能。工作任务完善管理网络在已经建立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的基础上,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管理范畴,完善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管理网络。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包括组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招投标和监管,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实施《办法》等。具体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3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明确了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承担的10项责任。 据介绍,重大活动是指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重大活动频繁举办。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因人数多、层次高、影响大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规范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中,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建立餐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安全实施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与餐饮安全监...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30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26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23
· 涉及上千万食品经营者的重要规定
——解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据工商总局初步统计,我国有食品经营主体约1000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为便于大家理解,特作如下解读: 一、从事食品经营须获《食品流通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但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19
·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17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全文)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    发布日期:2012/5/15 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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