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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官司”挑战酒店陈规
时间:2007/10/22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062
  饭店酒楼所售小票上注明“隔日作废”,这一做法合法吗?浙江绍兴一律师在逾期退票未获允准的情况下,愤而打起了一场5元钱的小额官司。日前,绍兴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如果酒店提供的格式合同(小票)损害消费者主要权利,则认定其违法。   原告沈世雄是绍兴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今年3月1日,沈律师到绍兴某大酒店小吃城就餐,按照酒店的规定一次性购买了10元面额的小票,当天消费后尚有5元余额没有退款。5个月后,当他再次持票去小吃城消费时,遭到拒绝,营业员告知其票面上印有“当日可退,隔日作废”的规定。   8月19日,沈世雄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酒店强制性规定先用现金换取小票,实际是在发放变相的代币购物券,违反了国务院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隔日作废”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认定无效。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5元,赔偿损失15元,并停止印发、使用变相代币购物券(小票)。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沈律师接到许多不相识的消费者打来的电话,均讲述了同样的遭遇,并对他表示支持。沈世雄认为,案件标的虽小,但挑战的是服务业的陈规陋习,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场官司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9月10日,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隔日作废”的规定展开了激烈辩论。针对指控,被告方认为,写明“隔日作废”是一种善意的提醒,因为这些小票面额小、纸张也小,如不及时退掉极易丢失,反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有这样规定的必要。被告方同时表示,尽管票面上有此规定,但如果消费者真的逾期前来使用,他们也予以承认,依照店里的内部规定,只要部经理以上人员签字即可使用或退款。并称开店数年来,从未发生顾客隔日使用而予以拒绝的事。   对这一理由,原告驳称,“内部规定”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了解,签字使用惯例并不能改变“隔日作废”规定的侵权性。庭审中,双方还就小票是否属于代币购物券等问题作了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小票系一次性餐费筹码,目的是为了改善饮食服务卫生,与国务院禁止发行的代币购物券有本质的不同。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小票可视为原被告的饮食服务合同,而小票格式合同中规定“隔日作废”确已损害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原告主张合同(小票)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于3日内返还原告5元购票款;原告要求赔偿15元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印发、使用违法小票的请求,法院认为应由工商等行政部门规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作一并审理。   这一案件的判决,在当地餐饮服务业引起了较大反响,也触动了一些同样使用这类票据的店家。据当地媒体报道,国庆节前夕,与被告酒店同属一家法人的绍兴老字号“荣禄春”等多家饭店,已主动销毁印有“隔日作废”字样的票据,新启用了印有“当日可退,逾期签字”字样的新式票据,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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