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工作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3/7/3  作者:本协会  浏览次数:389

(修订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协会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条、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名称由协会秘书处与分支机构筹备处协商確定,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并以分支机构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会员也是协会的会员,纳入协会会籍的统一管理,并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设立分支机构要履行民主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发起组成筹备组,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成立后开展的活动和业务范围,会员的组成和主要负责人。

2、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3、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七条、分支机构变更或注销,由协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协会的责权和义务。

1、协会对各分支机构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要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支机构的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协会秘书处派员担任。

2、协会可根据促进行业发展和总体工作部署需要,要求与委托专委会承办具有专业特点的活动,形成协会专委会正常有序的运作与活动机制。

3、协会各分支机构不独立开设银行帐户,不设独立的财务人员,各项收入支出由协会财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4、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业务、交流等活动,应报协会秘书处同意后实施。凡是虚掛协会名义,实际协会不参与组织和操作的相关活动,协会不予以采纳和合作。

5、协会为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实施副秘书长分工联系、指导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交流会,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

6、对违反章程和规定的分支机构,协会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组织。

第九条、协会分支机构的责权和义务。

1、协会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协会的章程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2、协会分支机构按协会印章管理规定和备案手续领取印章,并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加强内部管理。

3、协会分支机构要积极发展会员,会费标准必须与协会公布的标准一致。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要全部进入协会的帐户。协会巳有的会员各分支机构不可重复收取会费。协会从各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中提取20%的管理费,用于开展协会总体活动。会费之外的协作赞助等收益,由协会秘书处与相关分支机构视情商定提取比例。

4、协会分支机构要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开展活动。按时向协会秘书处递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分支机构是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6、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四年,与协会一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改选。

本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自2023年6月20日协会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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