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施行
时间:2012/5/15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862

  按照市食药监局要求,《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将沪上4万余家餐饮店划分为饭店、快餐店、食堂、中央厨房等八大业态,“准入证”也将逐步升级换代。凡《食品卫生许可证》过了有效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才能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甜品站、中央厨房也首次被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新办法施行后,沪上所有饭店、食堂的准入门槛都将提高。此前实行的《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则同时废止。

  近年来,申城不少餐饮店会在门外或附近卖冰激凌、饮料或甜品,这样的业态现在也要单独经过审核准入。新办法规定,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必须不小于6平方米。另外,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另外,针对沪上现有的三四十个由连锁饭店建立的中央厨房,新办法也在准入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中央厨房必须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所有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有食药监部门审核。中央厨房不得自制生食水产品及乳制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等。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具有与制作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加工贮存场所、经营设备或设施、合理的布局及加工流程等条件,要配备通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特别规定: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为专职。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食药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药监管部门将予以撤销,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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