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工作
2005年规范月饼产销工作会议召开
时间:2007/10/30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054

为做好月饼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和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经委、市纠风办在良安大饭店召开了“2005年规范月饼产销工作会议”,市经委秘书长朱成钢、市纠风办副主任贾立飞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各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纠风办、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月饼生产和经销企业、有关连锁超市公司负责人与会,会议下发了《上海市经委、市纠风办关于2005年规范月饼产销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的通知》,现将有关精神摘要如下:

一、加强产销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

各月饼产销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安排充足的销售网点,搞好产销衔接。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三是要做好月饼销售高峰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推行适度包装,保护资源环境。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针对本市月饼生产、销售中存在的过度包装问题,市经委于今年4月发出《关于开展月饼适度包装工作的通知》(沪经食[2005)131号),各区县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月饼适度包装工作的指导,引导生产和经销企业主动参与月饼适度包装工作。各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的《上海市月饼适度包装暂行办法》, 自觉贯彻包装合理化、用材减量化的要求,制止各种形式的过度包装,引导广大市民理性消费。

三、禁止发售代币票券,规范销售行为。

各月饼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本市关于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规定,不得印制、发售和使用代币票券。月饼生产企业为以销定产、方便消费、均衡提货,确需印制部分月饼专用提货凭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月饼专用提货凭证应当标明月饼品名、提货起止日期及指定的提货地点,不得标明或变相标明价格面值;
2、限于提取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盒装月饼;
3、不得提取月饼以外的其它商品;
4、提货地点不得设在连锁超市、大卖场、百货商场内;
5、对超过使用期限的月饼专用提货凭证应当及时回笼,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检查指导,落实协同管理。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商业流通、纠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和所在地内月饼生产、经销企业的产销指导,规范月饼包装行为,督促月饼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本市关于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规定,规范月饼专用提货凭证的使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有关月饼生产企业印发专用提货凭证的数量应当报所在地各区县流通主管部门,由各区县流通主管部门报市经委。

以上通知精神希望各月饼产销企业迅速作出安排,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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