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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时间:2012/8/3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603

 

  6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2012年发布第10号公告称: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公告内容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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