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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食品安全告诫会培训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本协会

一、通报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违法案件查办情况

本市近年来发生多起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均是由餐饮单位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近期开展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餐饮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经营生食水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等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一)部分餐饮单位违法经营炝虾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餐饮企业利用菜名改头换面掩盖违法经营炝虾的行为。如 “话梅雨虾 ”、 “梅汁浸虾 ”等菜品,实际就是市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的炝虾。

(二)部分餐饮单位违法经营毛蚶、泥蚶、魁蚶

还有的餐饮企业利用别名掩盖违法经营的情况,如赤贝、血蚶是魁蚶、泥蚶的别名,魁蚶、泥蚶是市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的水产品。有的餐饮企业就利用别名作为菜名,从而达到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部分餐饮单位违法经营养殖河鲀活鱼或整鱼

有的餐饮企业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河豚鱼活鱼或整鱼为餐饮原料制作菜品的违法行为。

(四)部分餐饮单位违法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有的餐饮企业为能在日趋白日化的竞争中迅速博得眼球,会突破常规不断尝试研发新颖的菜品,存在使用樱花(未经国家食品安全评估)、金箔(非食用物质)等制作菜品的违法情为。

二、经营高风险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产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 2018〕 24号):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 5月 1日至 10月 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

四、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和醉泥螺 ”。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 2016〕 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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