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要求做好商贸流通领域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落实工作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本协会
为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方案,该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批复方案,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由六类简化为四类,同时下调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组织网络服务费,对公益类机构继续免收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组织网络费用。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调整方案,已于2012年11月19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要求各相关金融机构2013年2月25日起全面执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中涉及商户刷卡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为确保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自2013年2月25日起顺利执行,商务部特发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行动,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的相关工作。
附: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
商户类别 |
发卡行
服务费 |
清算机构
服务费 |
收单行服务基准价 |
1、餐娱类: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和汽车销售 |
0.9%,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60元 |
0.13%,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10元 |
0.22% ,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10元 |
2、一般类: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 |
0.55%,其中批发类封顶20元 |
0.08%,其中批发类封顶2.5元 |
0.15%,其中批发类封顶3.5元 |
3、民生类:超市、大卖场、水电煤气、加油、交通运输售票 |
0.26% |
0.04% |
0.08% |
4、公益类: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 |
0 |
0 |
按照服务成本收取 |
注:
1.单店营业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类商户按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
2.未在表中列出的行业按照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
3.收单服务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执行中可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