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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上海餐饮名店 评定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9-06-23 来源:本协会

  一、评定范围

  上海所有餐饮企业,包括酒家、酒店、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自主经营的独立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面馆等。

  二、评定方法

  1、企业自评:对照“上海餐饮名店”的评审条件开展企业自评工作。

  2、企业申报:由企业自愿填写《上海餐饮名店》申报表。

  3、上报材料:将《上海餐饮名店》申报表、企业简介、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企业法人和名优菜点照片等材料汇集成册(附光盘)交上海市烹饪协会。

  4、初步审核:由上海市烹饪协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5、实地评审:在初审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上海市烹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至现场进行评审,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逐项评分。

  6、出具意见:评审组出具评定书面意见,并向企业作通报,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提交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7、合格通过:通过评定的企业将由上海市烹饪协会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指定刊物和“上海美食烹饪网”上予以宣传公告。

  三、评定条件 (见附件二)

  四、监督管理  

  企业对获得的“上海餐饮名店”具有称号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上海市烹饪协会拥有监督权和解释权。上海市烹饪协会对“上海餐饮名店”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企业可申请自行年审),并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发现有违反认定条件的现象应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

  六、费用收取   

  “上海餐饮名店”的评定费为人民币5000元,用于评委评审、牌匾、证书宣传等费用;年审费为500元。评定费在材料上报初审后收取,年审费于翌年年审前收取。

  七、联系方式

  上海市烹饪协会——联系人:徐长宁   田 培   

  电话:63212096  63231813

  传真:33130647  33135647

  地址:福州路107号313室

  邮编:200002

  银行帐号:066661-00149007570

  户名: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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