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工作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农家餐饮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6/9/22  作者:本协会  浏览次数:945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根据各会员的专业不同,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农家餐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家餐饮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农家餐饮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本专业业务,反映会员需求,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围绕协会工作要求和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和整改措施,提出制(修)订国家地方标准的建议;
(二)发挥会员的资源优势,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举办论坛、讲座、培训、咨询、展会等活动;
(三)加强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与有关单位、机构的沟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四)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信息工作经验成果等的交流,密切相互关系,增强凝聚力;
(五)协助协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为会员服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农家餐饮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民主推荐,由农家餐饮专委会会议选举后报协会批准。
主任主持农家餐饮专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五条  农家餐饮专委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吸收会员,须经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农家餐饮专委会报协会批准,再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农家餐饮专委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和专职工作人员由农家餐饮专委会聘免。
第七条  农家餐饮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社会购买委托服务的收入;
(二)协会筹措的项目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主任、副主任的拨付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八条  农家餐饮专委会不设专门的单独账户,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报帐制。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条例经农家餐饮专委会会议通过后,报协会批准,向市社团管理局备案。今后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变更,或者注销的,由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协会批准并向市社团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农家餐饮专委会成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栏目分类
业界新闻
市场动态
协会工作
热点关注
相关资讯
点击排行 >>更多  
·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第一届领导名单
· 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 同心协力 攻克…
· 2015 美国阿拉斯加海产品厨艺大…
· 中国(上海)包子文化节金秋闪亮开幕
· 2012上海餐饮业优秀店长选拔大赛…
· 餐饮企业清洁论坛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行
· 迎接5A评估创建品牌协会
·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召开一届三次…
· 协会将为会员企业免费开展WLAN无…
· 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召开一届二次…
· 协会举办中国烹饪大师名师作品展示和…
· 2012上海餐饮采供对接会成功举办
· 协会参加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
· 关于上海餐饮业深入开展诚信建设工作…
· 2012上海餐饮业优秀店长选拔大赛…
主办: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9号710室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12096    传真:021-63232732    Email:srca88@163.com
技术支持:021-63212096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2458号
浏览次数:7994323   版权所有: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沪ICP备20210061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