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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宣讲
时间:2016/6/22  作者:本协会  浏览次数:1286



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二Ο一六年五月
关于商品和服务标价行为
(侧重一维价格)
一、明码标价定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0第8号令)第三条: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二、明码标价总体性要求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0第8号令)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0第8号令)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明码标价相关具体要求
2012年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若干意见》:
菜肴应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售价等内容。展示菜肴实样的,样品应与实际菜肴一致,并同时做好明码标价。鲜活水产品菜肴如注明为“时价”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日价格。
酒类、饮料、茶水应标示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售价。其中,规格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具体容量。酒类品名应同时注明酒的种类。标示产地的,应与实际一致。
饭菜半成品、鲜活商品应标明是否包含加工费或配料费。如需另收加工费或配料费的,应标明其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含加工费、配料费。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如需另收酒水、饮料、茶水费的,应标明其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酒类、饮料、茶水费。
提供电话、网络订餐服务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有关情况。
除快餐外的餐饮经营者,应在结账前主动出具结算清单后结帐收款。消费结帐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四、餐饮企业明码标价常见问题提示
(一)关于不明码标价
(二)关于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1、规定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售价等。
2、餐饮业经营者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以采取菜谱、价目牌(表)和标价签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应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3、“规格”应当使用规范计量单位。如有些酒店的饮料、啤酒分量全部标注为“大扎”、“小扎”或者“杯”,但实际上容器有大有小,消费者很难明白自己所购买的饮料分量到底有多少。
(三)关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如小毛巾、纸巾、茶水、米饭、打火机,再小的价格都应当明示。
(四)关于收取“开瓶费”、“包房费”、“一次性餐具费”、“加工费”、“服务费”
对于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向使用包房的消费者收取“包房费”、向不愿意使用商家提供餐具的消费者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等行为,目前,对于这些费用的收取并无明令禁止,且存在争议。建议经营者一定要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且把这类费用明确地标注出来。
(五)关于收取代办费用
如一些酒店会向在酒店办婚宴的新人收取卫生费、电费、水费等婚宴以外的费用,原因是新人没有请酒店的婚庆公司。对于此类情况,酒店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所体现。
(六)关于设置最低消费
按照2014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因此这属于违法行为。
(七)关于“营改增”
餐饮企业因为原材料、人力、场地等成本的增加而涨价可以理解,但不得借“营改增”提价。依据国税局相关人员解释,消费者持有的发票上“价税合计”一栏显示的价钱即是消费者支付的菜品总价,“也就是说,菜品价格中就包含了增值税费”。
五、禁止欺诈性标价方式举例
(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1、标示产地与实际不符
2、标示计量单位与实际不符
3、标示价格与实际不符
(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1、误导性价格标示;2、欺骗性语言文字:常见的有亏本销售、零点利、最后一天等。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四)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促销行为
(侧重二维价格)
一、价格促销定义
是指以降价、折价、满减、赠送有价证券(实物)、积分返利、有奖销售、限时购物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的各种价格行为。
二、价格促销行为总体性要求
(一)要素标示要求
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0第8号令)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歇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降价前价格、销售现价、降价时限。
(二)应当履行价格承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个别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承诺购买后给予优惠来吸引消费者,然而在消费者购买后,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三)禁止虚构降价原因
经营者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捐赠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四)禁止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三、常见促销行为标示要求举例
(一)满就送(送积分、店铺优惠券、礼品)
指活动期间,购买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者一定积分限度等,就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礼品、优惠待遇等。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八)项: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七条: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
(二)满立减
(三)买赠促销
指买指定的商品就附赠额外的有价物品。如买二送一,购化妆品赠免费面膜等。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六条: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四)卡式促销
如会员卡,月卡,季卡,年卡,金卡,贵宾卡,积分卡等。向顾客赠送或出售优惠卡。顾客在店内购物,凭手中的优惠卡可以享受特别优惠。
(五)打折促销
指在商品标价签上直接注明打折基准价与所打折扣,按折后价销售;或者将折扣标志附于货架上,以表示这一货架上的商品均打此折扣。具体包括限期折(如节假日、纪念日)、名次折(如前10名八折优惠)、会员折等。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降价销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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